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城财采〔2023〕 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2022年部分学校音体美、科学、心理保健设备项目(一包)第二次”(项目编号:108001JH620102005-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2022年部分学校音体美、科学、心理保健设备项目(一包)第二次
项目编号:108001JH620102005-1
项目预算:175万元
投诉人: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10至11层B座10-11L
被投诉人1:甘肃中盛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84号枫叶国际A塔18层被投诉人2: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50号
被投诉人3:评审专家
徐成俊、张正权、王俊莉、祁国炜、魏文鑫
相关供应商:甘肃中兰互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写字楼45幢36楼36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6月23日收到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2022年部分学校音体美、科学、心理保健设备项目(一包)第二次(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2022年7月7日,我机关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受兰州疫情影响,2022年8月22日收到协查函回复。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甘肃中兰互信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高价中标,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
经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协查,投诉涉及的中标货物制造商为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中标公司代理的货物制造商,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但中标公司甘肃中兰互信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标的名称写为项目名称、营业收入为2021年财报中上年数据、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间为该项目第一次开标的时间的情况。
经我局核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影响其货物制造商为中小企业实质的书写错误。故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评标专家违规评标,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与歧视性待遇,恶意扣除我公司得分以便达到中标公司高价中标的结果。评审专家的违规评审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合法权益,这种评标结果造成国家财产流失,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诚信信用原则。
经我机关依法调阅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影像资料,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人扣分项均有据可查,未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规评审或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况。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证明评审小组存在实行差别待遇与歧视性待遇、造成国家财产流失的情形,且中标供应商报价低于该项目预算金额,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生产厂家北京世纪萌芽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ISO 9001、14001、45001认证于2022年4月19日显示已过期,那么中标公司甘肃中兰互信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是否提供了合格的资质,是否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高价中标,请相关部门审查。
经查,生产厂家北京世纪萌芽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ISO 9001、14001、45001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021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
2022年4月,认证机构出具了《关于受理北京世纪萌芽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认证申请的证明》,证明中明确“已收到北京世纪萌芽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认证申请资料,目前正依据国家及认证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申请评审等后续认证活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有效期满或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第二款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因北京疫情原因,认证证书延迟办理监督审核。上述证书于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办理监督审核。认证证书真实有效。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中标公司甘肃中兰互信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社保缴纳人数是0人。
经查,中标公司甘肃中兰互信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正常,投诉人称甘肃中兰互信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社保缴纳人数是0人与基本事实不符。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2、3、4项均不成立;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人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事项2、3、4项。
2.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若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