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财采〔2023〕26号
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涉案车辆停放保管
项目编号:611004JH033
项目预算:(第三包)116.72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第三包中标供应商):甘肃晟京停车场经营管理中心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20号附1号3-001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2023年2月对兰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中标的3包项目中所提供的资格性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2023年3月7日我局经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22年3月9日,但投标文件中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2022年1月9日;经与社保部门核查,该公司从成立至调查日止未参加社会保险,无任何缴纳社保记录;经与税务机关核查,未在税务系统中查询到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完税证明记录。故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缴税证明、社保证明”、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采购预算5‰的罚款5836元,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8105030。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