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博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正)
兰州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2年第二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项目
项目编号:401009JH046
项目预算:2661.6094万元(第七包:313.4028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第七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博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东区5栋305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对“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2年第二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项目”〔项目编号:401009JH046〕第七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第七包投标供应商甘肃博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甘肃博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为虚假材料。故我局认定甘肃博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甘肃博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相关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及相关机构公函等证据证实。
甘肃博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甘肃博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即31340元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我局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甘肃博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甘肃博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提出有效的意见且未提出听证要求,故我局对处罚结果不组织听证。
三、处罚结果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甘肃博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即31340元的罚款、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8105030。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