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9-07-22 阅读次数:】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协议供货的范围
我省协议供货的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
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公务用车等均属协议供货范围,应当执行本规定。协议供货采购限额标准为:一次性采购同一车型汽车5辆以下的;一年内累计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或其它商品50万元以下的;30人以下的单位一年内累计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或其它商品1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商品或协议供货范围内中标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另行组织采购。
二、 协议供货的程序
协议供货按制定实施方案、招标确定供应商及商品价格、公告中标结果、落实采购资金、采购人选择商品和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和验收、资金结算、采购信息统计等程序进行。
(一)协议供货实施方案的制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应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商品市场变化情况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的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代理机构在每期协议供货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制定包括协议供货品目、中标比例、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依法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确定。参加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一般应是投标商品的生产制造厂商。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一家代理商全权代理制造厂商投标。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确定协议供货项目的总协调人和授权的供货代理商。同一投标供应商,在同一城市确定的供货代理商一般为3—9家。每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结果确定后,代理机构应及时发布中标公告,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甘肃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并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承诺书和协议供货中标项目、中标商品规格型号、主要配置、最高价格、最低供货折扣率、供货时限、供货代理商联系方式、服务承诺等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由省财政厅及时将相关情况在“甘肃政府采购网”( www.gszfcg.gansu.gov.cn)公告,供采购人查阅,不另行发文通知。
(三)协议供货商品的价格及其有效期。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成交价格为采购人具体采购时与供货代理商在中标价格以内询价协商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了中标供应商承诺的相关配套服务和有关必备配件的费用,采购人无需另外付费。供货代理商必须保证同一品牌、型号商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在当地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采购人在确定协议供货代理商和签订采购合同前,应认真查询“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协议供货的有关内容。协议供货价格有效期,公务用车等品目为六个月,其它商品为三个月。协议供货价格有效期若有调整,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在协议供货价格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必须将协议供货中标商品的媒体价格或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代理机构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协议供货商品的媒体价格或市场价格下调时,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同比例下调中标价格;商品出现换代、停产时,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提供该商品的替换商品,但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商品价格。上述调整,经代理机构审核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及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为确保协议供货商品价格的真实,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审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场价格行情调查、技术指标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视情况调整或取消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虚报技术指标的中标商品。
(四)协议供货采购资金的确认。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批准安排资金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含拼盘项目),采购人必须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前,报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审核确认采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确认资金来源。
(五)协议供货商品及供货代理商的选择。采购人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在落实政府采购资金后,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在配备标准范围内直接从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商品中确定采购需求(公务用车的配备需按有关规定审批)。具体采购时,要向提供产品的三家以上供货代理商发出询价单,并与供货代理商就价格、服务等进行询价协商,从中选择报价最低的代理商供货。
(六)协议供货合同的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由采购人与供货代理商直接签订。采购人自行支付货款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一经供需双方签订后即生效;财政国库支付货款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经供需双方签订,并由采购人送省财政厅相关处室确认采购资金后生效。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生效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备案时除提供协议供货合同外,还应持本单位协议供货台帐和向所有代理商发出的询价单等。备案后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为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依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必须使用由甘肃省财政厅监制的格式合同(见附件。可从“甘肃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下载),使用其他形式的合同无效。
(七)协议供货商品的供货及验收。协议供货代理商按合同约定供货后,由采购人负责对协议供货商品进行验收。采购人应在收到商品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视验收情况填写《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单》(见附件。可从“甘肃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下载),作为支付资金和财务作帐的依据。
(八)协议供货货款的结算。协议供货商品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与供货代理商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的通知》(甘财库[2003]22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九)协议供货采购信息的统计。采购人在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完成后,必须建立协议供货台帐并按要求将协议供货的合同等采购信息列入公开招标方式统计汇总,按时报送。
三、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甘财采[200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