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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交易行为,保障各类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意见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0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交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兰州市政府采购项目入场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入场交易主体是指参加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其他交易平台。其他交易平台即甘肃省发改委认定的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兰州市政府采购项目在其他交易平台入场交易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兰州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市、区(县)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对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管理,公共资源服务系统由交易平台自行建设和维护

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应在交易平台交易。市、区(县)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理集中采购项目和受托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涉密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依法代理受托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

二、入场登记

第五条 根据《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应公开采购的项目入场交易应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入场交易。

第七条 交易平台建设的公共资源服务系统应与兰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后,方可组织交易。

第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兰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交易系统”)完成计划备案,在系统上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三、场地预约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入场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前登录公共资源服务系统预约开标时间、开标室、评标时间、评标室等,并在项目公告中写明开标信息

依法需入场组织重新评审或协助答复质疑投诉的项目,应再次预约时间场地、说明法定理由并上传相应证明资料。

第十条 未经预约不得使用交易平台场地,预约场地不得改做它用;已预约的交易场地和使用时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预约的,应在公共资源服务系统说明变更原因。

四、交易信息展示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管理交易系统提交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结果公告及更正事项等信息,相关信息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五、投标(响应)文件提交及开标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纸质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在预约的开标室及开标时间,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程序组织开标。

第十四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标现场向社会公众开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活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公开招标项目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的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转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除外。

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参加开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应自觉将手机调整为静音或振动状态,不得进入评标区;开标现场允许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观看,但禁止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保持开标室安静有序;爱护开标室内设施,不得破坏设施设备或挪作他用;开标结束后即刻离场。

第十七条 如投标人对开标情况有异议,应及时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沟通,禁止扰乱开标秩序。如出现异常情况影响开标进程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处理,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维持开标现场秩序。

第十八条 采用纸质招标文件开标的,唱标的价格应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

六、评审专家抽取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入场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场所抽取,不得在其它场所进行评审专家抽取工作。采购人有委派监督人员的,抽取工作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完成。

抽取评审专家时预留的专家应到时间时长不得少于1小时。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后,交易平台应按预留时长确定评审专家应到时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 出现评审专家在应到时间内未签到、回避等情形或出现特殊原因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的,应向评审专家出具评审邀请凭证,凭证上应有主管预算单位意见及公章。

第二十二条 需要在交易平台场地内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或协助答复质疑投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交易平台提交原评审项目签到表并申请场地。

七、项目评审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凭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签到,评审专家凭评审邀请凭证和身份证原件签到,应保证人证一致。

授权委托书应加盖授权人公章,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被授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明确被授权人的角色分配和工作事项。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前,应将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及其他私人物品统一寄存在指定储物柜内,并即刻进入评标室,不得在外逗留。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接受政府采购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并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无故中途退出。交易平台应对评审专家的现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委托监督人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及专家抽取工作的,监督人员不得缺席或者将监督职责转委托他人。

第二十七条 交易平台应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采购人监督人员授权委托书,维持评审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用纸质评审方式时,由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采用电子评审方式的项目,可以选择线下商谈和线上商谈两种形式,采用线下商谈的项目,商谈环节参照纸质评审方式进行。线上商谈项目,交易系统必须具备音视频无障碍交流功能,供应商可在线展示响应方案,实现与评审委员会背对背交流。商谈结束后,供应商应在评审委员会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二十九条 除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参加磋商和谈判的供应商应获得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进场商谈。入场人员应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封闭区。确因特殊原因需离开的,须详细登记出入事由并签字确认:

(一)需前往样品展示区进行样品评审的,评审完成后即刻返回评标室;

(二)因自身原因确需离开的,不得再次返回评标室。

第三十一条 纸质评审的项目,评审专家书面要求供应商澄清的,评审委员会应向评标区值守人员出示书面澄清要求,使用交易平台指定方式联系供应商,并负责收取供应商提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电子评审的项目,通过系统进行澄清。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的,评审委员会应使用指定方式联系系统运维人员处理解决。

必须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解决问题的,评审组织人员应通过指定方式联系并根据监管部门指示处理。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平台应封存评审资料并登记封存事由,待异常情况解除后再恢复交易。

八、样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入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样品应存放在交易平台指定样品展示区,严禁在其他场所存放及展示样品。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预约样品展示区,在样品提交当日指派工作人员到场,完成供应商提交样品的验收、核对、登记等工作,并填写样品进出登记表。因采购文件规定不清而造成的样品提交问题,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对于未中标(成交)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立即退还或者经未中标(成交)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成交)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等原因需要封存样品的,由采购人负责封存,待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解封。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评审期间擅自对样品拍照、录像、更换样品、篡改样品标识或者损毁样品。

九、评审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室时应一次性带入所有必备的项目文件资料。项目评审期间,除按法定程序需要送入的书面澄清资料、谈判或磋商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等资料外,不得补充带入其他资料。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内容有疑问或缺少评审资料的,应通过指定的联系方式联系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携带全部评审资料到评标封闭区门口进行评审资料完整性核验,专家在所在评标室等候,经交易平台同意后方可离开;遗留评标封闭区的任何纸质文件或其它存储介质将视作废弃资料予以清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结果公告发布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平台提交音像资料、评审资料复刻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该项目音像资料、评审资料复刻文件。领取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逾期未申请,导致资料被覆盖无法保存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领取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文件内容,发现错漏的应联系交易平台更换。逾期未确认导致相关资料无法被保存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十、交易主体行为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平台建立入场交易行为动态管理机制,发现政府采购入场交易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平台督促限期改正、予以记录,在公共资源服务系统通报:

(一)未真实规范登记入场项目信息的;

(二)未经预约擅自使用交易场所的;

(三)项目公告填写的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与预约的入场交易时间和场所不一致,影响交易场地管理使用的;

(四)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未在预约时间进行的;

(五)未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导致无法按时开标评标或开标评标组织混乱的;

(六)未将样品存放到指定样品展示区的;

(七)不遵守门禁制度,存在拒不签到、拒绝出入登记、替签等行为的;

(八)评审专家签到后不即刻进入评标室,经劝阻后依旧在外逗留的;

(九)进入评标室后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事由外擅自离开评标封闭区的;

(十)因规定事由暂时离开评标室,但处理完相关事项后不立刻返回,经劝阻仍在外逗留的;

(十一)未将通讯设备寄存在指定位置的;

(十二)在评审结束后将纸质资料或其他存储介质随意丢弃的;

(十三)评审专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索要超额评审费用的;

(十四)未按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音像资料、评审资料复刻文件的;

(十五)逾期未清退样品的(因质疑、投诉、监督检查未解封样品的除外);

(十六)在交易过程中不遵守现场纪律,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

(十七)恶意破坏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发现政府采购交易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平台予以记录,报有关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应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入场交易的;

(二)未按本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组织开标的;

(三)未按本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抽取、选择评审专家的;

(四)夹带通讯工具、存储设备进入评标室、谈判室的,在评标区擅自使用通讯设备对外联系的;

(五)无故缺席项目评审工作的;

(六)接受邀请在同一时间段参加两个及以上入场交易项目评审的;

(七)未按本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八)未按本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组织评审的;

(九)违反本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样品管理规定的;

(十)对无法组织评审的项目未按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一)对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十二)恶意删除或破坏评审项目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影响项目评审信息完整准确的;

(十三)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十四)在交易现场存在串通及协商最后报价等行为的。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省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规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