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2-01-18 阅读次数:】
皋兰县自然资源管理行业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职责清单 | |
权利名称 | 皋兰县自然资源管理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
责任主体 | 皋兰县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98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11号,2004年6月颁布,2013年9部委23号令修改)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话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受理条件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话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2、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应有基本事实;投诉相关请求及主张。(投诉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责任事项 | 1、公告责任: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2、受理责任:收到投诉书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受理和不受理决定。 3、回避责任:对有需要回避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4、调查核实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责任。 5、处理责任: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处理决定的责任。 6、通知责任: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 不收费 |
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联系方式 | 1、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电话:0931—5721098,每日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及休息时间除外。 2、传真:09310--5721098 3、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邮箱:644748207@qq.com 4、投诉邮寄地址:兰州市皋兰县建德大厦13楼131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