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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职责清单

永登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处理职责清单
一,类型 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设定依据 依据2021年7月1日,兰国资公管[2021]198号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甘政办发[2015]172号)规定。
三,办理条件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四,办理方式 永登县水务局办理
五,提交材料 1、投诉书;
2、身份证(投诉人是自然人时提供)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是法人时提供);
4、营业执照、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投诉人是被授权人时提供)
(窗口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在监督平台提交时应按照要求上传相关电子证照及扫描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投诉人向永登县水务局提出投诉,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受理条件,对投诉事项简单的,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投诉事项复杂,需要进一步核实线索的,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受理决定。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行政监督部门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对事实明确,易于认定的简单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
(四)违规处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并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恶意投诉投诉人责任。
(五)特别程序
在投诉调查期间,需要实施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中。
(六)投诉撤销
投诉处理决定之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向受理窗口或监督平台提交书面申请。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
七,办结时限 1、对事实明确,易于认定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线索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依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0931-6422349
十,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事地点及地址 永登县水务局 (永登县城关镇民乐街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