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2-01-18 阅读次数:】
皋兰县财政局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职责清单
一、类型 |
政府招投标活动 |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三、办理条件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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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方式 |
1、皋兰县财政局办理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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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材料 |
1、投诉书; 2、身份证(投诉人是自然人时提供);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是法人时提供); 4、营业执照、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投诉人是被授权人时提供); (窗口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 规格的纸张,一式一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在监督平台提交时应按照要求上传相关电子证照及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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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流程 |
(一)申请∶投诉人向皋兰县财政局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受理条件,对投诉事项简单的,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投诉事项复杂,需要进一步核实线索的,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受理决定。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行政监督部门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对事实明确,易于认定的简单类投诉,自受理之口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 (四)违规处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并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恶意投近投诉人责任。 (五)特别程序。在投诉调查期间,需要实施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中。 (六)投诉撤销 投诉处理决定之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向受理窗口或监督平台提交书面申请。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 |
七、办结时限 |
1、对事实明确,易于认定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2、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线索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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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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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九、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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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5727116 QQ邮箱3046130341 |
十、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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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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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事地点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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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219号 皋兰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