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2-01-18 阅读次数:】
兰州市乡村振兴与农业农村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职责清单 | |
一、类型 | 乡村振兴与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
二、设定依据 |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中:(五)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六)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转办、督办机制,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线索征集平台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授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8号令)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远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11号,2004年6月颁市,2013年9部委23号令修改)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现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三、办理条件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
四、办理方式 | 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办理方式。由兰州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办理异议、投诉事项,同时反馈各招标投标(采购)人所在区县、单位进一步办理。 |
五、提交材料 | 1.投诉书;2.身份证(投诉人是自然人时提供);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是法人时提供);4.营业执照、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投诉人是被授权人时提供)。 (窗口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两份,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在监督平台提交时应按照要求上传相关电子证照及扫描件) |
六、办理流程 | (一)申请:投诉人向兰州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提出投诉,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签字盖章,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1.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受理条件,对投诉事项简单的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投诉事项复杂,需要进一步核实线索的,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受理决定。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更正;当场无法补全或更正的,行政监督部门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三)审查与决定:对事实明确,易于认定的简单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 (四)违规处理: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并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恶意投诉人责任。(五)特别程序:在投诉调查期间,需要实施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中。(六)投诉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之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向受理窗口或监督平台提交书面申请。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 |
七、办结时限 | 1.对事实明确,易于认定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线索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 不收费 |
九、咨询电话 | 0931-8821893 |
十、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十一、办事地点及地址 | 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城关区雁宁路256号市政府统办3号楼901室) |